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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县法院书记员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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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通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23 13:29:40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对书记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书记员工作质量、效率,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我院诉讼服务中心下设书记员管理办公室,负

责管理书记员工作。

第二条  书记员管理办公室职责:

1、整体提升书记员工作水平,制定出阶段性的工作计划,

并付诸实施。

2、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培训书记员,制定出培训方案,

对培训工作做好记载。

3、民商事综合办案庭的书记员随案工作,在预约法庭和开

庭时间方面,要充分做好审判员和书记员之间的协调工作。

4、对书记员的庭审笔录和卷宗的装订、归档等工作进行系

统检查或抽查,并做好记载。

5、根据《大通县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

与各审判员沟通,做好书记员年终考核的准备工作。

6、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做好书记员工作的年终总结。

第三条  我院书记员管理以条块结合的模式运行,民商事综合办案庭(含民一庭、民二庭 、民三庭、行政庭、速裁室)和刑庭(固定3名)的书记员为一块,由书记员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执行局、审监庭、审管办、送达组和四个人民法庭的书记员由各庭室负责管理。

第四条  书记员职责:

(一)担任案件在送达、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记录工作。包括询问记录、庭审记录、执行记录、调查勘验记录、合议庭评议记录、宣判记录等。

(二)办理开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1、协助办案法官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2、对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于开庭前三日张贴和显示屏上播放开庭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及地点;

3、提前阅卷,并与审判员沟通,准备好庭审记录提纲,了解和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4、做好庭审场地、值庭法警的预约和录音录像器材的准备工作;

5、办案法官要求应当做好的其他事项。

(三)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安排需要直接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在指定地点等候传唤;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和应出席人员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人员依次入座。

(四)从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到合议庭评议、宣判各个工作环节,都要做好记录工作。

(五)当庭将法庭笔录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宣读或告诉他们在法定的期限内阅读并签字或盖章。

(六)将办案法官制作好的法律文书予以印制、盖章,并协助办案法官将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七)整理、装订案卷材料,并将审判员填好的结案卡连同案卷送交审判管理办公室检查;

(八)办理赃物、证物、执行标的物的清点登记、交接、移送、保管、交付等。

(九)完成法官交办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十)审判工作完成后制作好电子档案。

第五条  书记员的工作标准:

(一)办理各项手续及时。凡法律、制度规定有期限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法律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按照审判员要求的时间办妥。

(二)开庭准备工作充分。包括案件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和庭审场地、录音录像器材的准备工作,杜绝因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迟延开庭或仓促开庭,影响庭审质量和效果。

(三)微机和手工记录应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文理通顺、层次分明、核对准确无误。防止重要内容误记、漏记、错记等,使人看不懂或产生歧义,影响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

开庭审理记录要做到:

1、必须记清审理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2、对主要案情、争议焦点、关键情节、关键语句、质证意见必须记录完整和准确;

3、记录应准确反应开庭审理各个阶段的情况;

4、记录有层次,分段清楚,字迹工整、标点准确,记录完整;

5、对口语、方言的记录要力求准确;

6、应将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举动、表情(如哭、笑、怒、沉默等)如实记入笔录;

7、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当整理好笔录(或速录)交当事人阅读或由书记员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8、庭审活动结束时未完成记录的,可根据录音、录像制作完成记录后,在法定的期限内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9、书记员在记录尾部签名,并交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审阅后签名。

合议庭记录要做到:

1、记录应反映出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评议的全过程;

2、合议庭成员的具体意见应记录清楚,尤其是不同意见,更应详细记录;

3、评议的结论意见应记录准确、清楚,意见不一致的,写明不同意见的内容,最后根据审判长的决议写明评议结论;

4、合议庭评议结束后,由合议庭成员逐一审阅并签名。

(四)装订卷宗材料齐全,卷面整洁,排列规范,装订牢固,移送迅速,归档及时,严格遵守归档要求;

(五)电子档案制作规范:

1、档案封面;

2、档案目录;

3、原、被告、第三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4、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状、答辩状;

5、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服务中心告知书及选择速裁程序确认书、送达回证、录像送达过程;

6、原、被告及第三人的举证目录及证据展示;

7、当事人调查取证的申请、法院调查笔录;

8、庭审视频;

9、裁判文书;

10、合议庭笔录(以下三项副卷材料根据电子归档要求具体操作);

11、审委会笔录;

12、裁判文书底稿。

(六)办理其他有关事项符合要求。

第六条 书记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拖拉、失误造成一定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瓦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