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上切实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特别是重信重访问题,追查引起涉诉信访案件的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的过错责任,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以各副院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院的涉诉信访工作。
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涉诉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涉诉信访事项和源头治理措施,形成涉诉信访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立案庭。由立案庭庭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两名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领导小组各项决议落实情况,做好来信来访的登记、审查、送阅、转办、督办以及信访统计分析、信访处理报结、信息通报和涉诉信访工作资料的立卷归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院各部门要全力以赴做好信访工作。要从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入手,重点对有上访苗头,矛盾纠纷难调和,易激化的案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落实责任、早控制、早解决,并建立信访案件档案。
第四条 各审判业务庭随时注意掌握上访动态,发现有赴省进京上访的苗头,在第一时间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的同时,要及时向院领导汇报。绝不允许压着不管、瞒着不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庭室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解决涉诉信访案件的目标是:“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当事人满意。”
第六条 解决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因案施策,具体指导;
(三)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办事;
(四)实事求是,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五)程序公开、透明;
(六)解决实际问题与加强服判息诉教育相结合;
(七)涉诉信访专门机构与其它部门共同负责、协调配合。
第七条 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应当坚持更为严格的法律标准,力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对合法诉求要依法尽量满足,解决到位;
2、对诉求合理不合法的,要结合法律法规耐心解释,释明到位;
3、对诉求不合法,但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救助到位;
4、对诉求不合法,又无实际困难的,说服教育到位;
5、对已经信访终结的,向党委汇报稳控到位;
6、对无理取闹或者违法闹访的,要法制教育到位或者依法移交有关机关,惩戒到位。
第八条 审查重大、疑难涉诉信访事项,实行“会诊”和听证制度。经院领导决定,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资深法官对信访事项进行“会诊”,在熟悉把握案情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找准问题症结,形成具体指导交办意见,着力提高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审查重大、疑难涉诉信访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信访人员亲属等参加,通过质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真相,澄清事实,依法公开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九条 加强涉诉信访问题源头治理工作
(一)将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官业绩档案,与审判绩效考评指标一并考核,最大化的追求“案结事了”。
(二)加强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审理、执行各个环节的调解、和解工作,并将其纳入审判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进行单项与综合评估,最大化的追求“和谐司法”,减少当事人上诉、申诉、申请再审及重信重访。
(三)推行审判答疑制度,减少初信初访案件。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予以释明,使当事人对法院裁判心服口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
(四)严格办案程序和办案规则,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和公开执行制度,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以程序与实体公正提升司法公信,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
(五)严格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制度,院审监庭要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力度,及时发现、纠正案件瑕疵和差错,确保办案质量。
(六)严格执行涉诉信访案件责任倒查追究制度,教育与引导法官增强工作责任心和公正、高效、文明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十条 院领导要经常下访,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当事人,准确把握上访群众的思想,针对案情及时召开院党组会、审委会、案件研讨会、听证会,从上访群众思想的症结点和利益的需求点上入手,逐案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十一条 要认真审查上访人的上访理由和提供的新证据,该调查的调查,该鉴定的鉴定,把案件事实彻底查清,把证据搞扎实,要从讲政治、重效果的高度审慎研究处理意见,争取上访人承诺息诉罢访。
第十二条 对上访人确有实际困难的,要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为他们排忧解难,协同有关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及企业安排好他们的生产生活,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第十三条 对上访人的实际问题无论是哪种情况,信访接待人都要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理,绝不能置之不理。对每一起有过错的案件,都要坚决彻底纠正,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拖着不办。
第十四条 对信访案件的处理要进一步加强向县委、县委政法委及上级法院的请示汇报工作,争取得到县委、县委政法委及上级法院的大力支持,争取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各部门齐抓共管,协调配合解决涉诉信访案件。
第十五条 在涉诉信访工作中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大信访工作格局,确保排查化解涉诉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实实在在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六条 本院各庭室领导在排查化解重信重访工作中,特别是对中央和省市挂牌督办的案件,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谨的工作作风,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逐案解决落实到位。对于因庭室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工作迟缓,甚至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顶着不办的,要严肃追究庭室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涉诉信访案件责任倒查,加强对个案处理情况的追踪,加强督办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把责任查究作为促进问题解决的切入点,对每一个挂牌督办的重信重访案件都要进行严肃认真的责任倒查,查清导致重信重访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写出责任倒查报告,上报院处理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院党组讨论研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和庭室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涉诉信访问题责任倒查的情形
(一)当事人多次重信重访或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对本院审判和执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本院院长发现裁判确有错误,经启动再审程序被改判的;
(三)上级法院对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决定再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后被改判的;
(四)正在审理或者正在执行过程中的案件,法官对当事人作风粗暴、态度恶劣引起当事人上访,影响较大的;
(五)正在审理或者正在执行过程中的案件,法官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无故拖延办案引起当事人上访,情节严重的;
(六)一审法官审理案件在程序或实体上确有明显错误,二审被发还或改判的。
第十九条 对符合责任倒查情形之一的,一律进行责任倒查,并以责任人是否得到查究作为衡量这项工作成效的一项具体标准。
实行涉诉信访案件责任倒查工作与法官考核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将责任倒查情况作为法官晋职晋级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并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法官考核管理分值中扣减相应分值。
第二十条 涉诉信访案件责任倒查的程序:
(一)对需要启动涉诉信访责任倒查程序的案件,由院领导提交院处理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应该查究的案件由院处理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交院纪检室、审监庭及相关业务庭(局)办理。
(二)院纪检监察室、审判监督庭及相关业务庭(局)根据院处理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交办令,对应该查究的案件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承办法官责任追究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请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涉诉信访案件责任倒查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院处理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诫勉谈话;
(二)年终公务员考核中扣减法官考核分值;
(三)视情节扣发法官津贴;
(四)院党组决定离岗培训;
(五)全院书面通报批评;
(六)院政治处提请上级法院延期晋升法官等级直至降低法官等级;
(七)院党组决定免去审判长职务;
(八)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审判员及庭长职务;
(九)院党组决定给于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处理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