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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县人民法院图书资料借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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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通法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1-23 17:24:25 打印 字号: | |

  一、本院干警到图书资料室借阅图书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二、本院干警到图书资料室借阅图书必须持有“大通县人民法院借书证”,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 。

三、本院办公室为全院在职干警统一办理借书证。

四、本院干警借阅图书资料时凭借书证每次只能借阅图书一册,借阅期限最长为5天,借阅期间必须将借书证押在图书资料室,并要办理借阅登记签名手续。借阅期满必须立即归还所借图书,不归还的由图书资料管理员催要,经催要后仍不归还的,图书款由借书人以图书双倍价赔偿,赔偿款由院财务室从工资中扣除。

五、本院干警从图资料室借出的图书被撕剪、污损、丢失的,由借阅人以双倍价赔偿。

六、本院干警借书时,应仔细查看,如有污损、缺页,即向图书管理员申明,否则还书时发现图书有污损、缺页现象,由借阅人以双倍价赔偿。

七、图书资料室内陈列的报纸只供阅览,概不外借。

八、图书资料管理员不尽职责对图书资料不从严管理,致使图书丢失、损毁的,由图书资料管理员以双倍价赔偿。

九、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瓦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