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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党政主要领导 “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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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通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23 17:33:33 打印 字号: | |

 

(党政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项目工作和物资采购工作不直接分管)

 

本院人事、财务、基建、大宗物品采购工作实行院主要领导负总责,但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实行分管领导责任制,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院主要领导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和督促分管副职认真履行职责。涉及重要人事变动、重大经费开支、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宗物品的采购,必须经过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条:院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由一名党组成员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干部人事工作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制度,干部任免、录用、奖惩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院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由不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一名党组成员分管财务工作;凡属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院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工作,由不分管干部人事或财务工作的一名党组成员分管工程项目工作。院各类基建工程建设和承包、发包方案按相关规定要求集体讨论决定,并认真落实工程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责任制度。

第四条:院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根据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会同财务实施物资采购计划;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上级法院、政府采购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瓦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