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审判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为群众服务的质量,依照审判职能和工作职责,全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和为群众、当事人提供公共服务时,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严守法纪、依法审判、严格着装、举止文明、用语规范、礼貌周到、热情服务,佩带法徽和工作证上岗。
二、办公楼醒目处设置办事导向示意图、服务标志、和相关显示装置。
三、制定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
四、严格遵守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
五、所有经办事项经办人必须一次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材料证照、办理程序、办理时限。
六、对群众上访、投诉、反映情况中提出的困难和问题,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的答复,在10天之内作出处理意见。并把处理措施、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来访、投诉或反映情况的群众当事人、。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七、参加审判、执行等执法活动时,必须穿着规范的服装,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法定程序,用规范的工作用语和文明的礼仪进行执法活动。
八、违反上述承诺,受到上级检查发现或者被群众投诉,并被认定为有效投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