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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首问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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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通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26 12:58:37 打印 字号: | |

 

为了加强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建设,落实工作责任,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让社会满意,让群众满意,让当事人满意,特制定本制度。

首问责任制要求接待群众来访、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群众、当事人,对群众、当事人询问的问题的事项、投诉反映的情况给予直接的实质性的解答引导或帮群众找有关经办部门经办人接待。

一、对于前来询问或办事的群众、当事人,被询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若询问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给予实质性答复,并予以解决,当时不能答复或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并得到询问人的理解。

二、对前来询问办事的群众、当事人,若询问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不得推卸、敷衍,要负责说明相关人员或相关科室部门的联系渠道并帮助联系、接洽。

三、对于电话询问的群众和当事人,接听电话人即为首问责任人。若询问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须参照第一点办理。

四、对于电话询问的群众和当事人,若询问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要将受理的相关人员或相关部门电话号码等告知询问人。

五、首问责任人不能履行职责,推卸、敷衍或不及时、不热情回答询问,受到群众投诉,认定为有效投诉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瓦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