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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限时办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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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通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26 13:01:03 打印 字号: | |

 

为了加强法院工作作风建设,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向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满意、及时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要求各职能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前来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符合有关程序的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限期办结该事项。

二、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地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并告知前来要求办事的人员何时可以办结。

三、对前来办事的人员提出的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应当热情服务,及时办结,做到急群众所急,热心为群众排忧解难;需要协同其它部门办理的或需要请示有关领导后才能办理的事项,要告知服务对象办结束时限;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四、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1、对于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是符合程序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给予办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原由,并告知服务对象何时办结,一般均应在当天办结。

2、对于需要其它部门办理或会同几个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4-5天内办理完毕。

3、需要本部门会议或需要请示领导研究后办理的事项,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毕。

4、需提交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研究的事项,在两周内办理完毕。

5、需要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当负责抓紧落实,并把办理所需时间告知服务对象。

6、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或主管领导向院长请示。

五、各职能部门要认真遵守限时办结制度,并要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登记薄。对所受理的事项均要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责任人。各部门或主办人负责对承办事项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并给予答复;确实无法办理的事项要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六、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均要追究责任。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行政告诫,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要做出相应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瓦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