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办事效率和司法为民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对象办事所花费的时间、精力,更好地为公众服务,特制定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咨询事项和要求提供服务,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事项,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的程序、要求服务对象提供的材料证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的时间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说明或引导服务对象到有关部门或找有关人员办理。
二、服务对象到各庭(局、队、室)办理属该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规定受理时限办理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向服务对象一次性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证照以及如何办理等,并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给予明确答复和办理。
三、全院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一次性告知的制度,对由于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反复多次前来咨询办事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对造成有效投诉的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