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法院内部监督,促进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预防和减少失职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追究对象
全院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和聘用工作人员。
二、追究种类和适用
(一)在职正式工作人员
1、失职责任追究种类:
⑴ 谈话、告诫;
⑵ 通报批评;
⑶ 停止执行职务、待岗;
⑷ 给予行政处分;
⑸ 报请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2、追究失职责任的种类,根据失职原因、性质、程序、后果及行为人认错态度,单独或合并适用。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二)聘用工作人员
1、造成一般过错责任,不影响工作或影响较轻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2、造成较严重过错责任,对工作影响较大的给予警告处分;
3、造成较严重和严重影响,局面无法挽回,工作处于被动的进行解聘,并扣发当月全部工资。
三、追究程序。
1、失职事件应当在事发后15天内办结。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结期限的,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延长至一个月,并及时向交办机关和当事人说明理由。
2、经调查,不存在失职行为,或者不需要追究失职行为责任的,应当撤销,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
3、经调查,应当追究失职行为人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主管领导负责处理。
4、被追究的工作人员对追究失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核;
5、复核、复查期间,不停止追究失职责任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