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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运用调解职能 及时化解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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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生祥  发布时间:2014-03-07 08:46:37 打印 字号: | |

    调解作为一项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贯穿诉讼过程的始终,但调解也要掌握一定的方式方法,根据案件的事实、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等因素进行。近日,我院受理的原告权某某诉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某某称被告苏某某于20121226日以给其承包的工程的工地民工办理伙食为由向其借款一万元,后向被告苏某某索要此借款时,被告苏某某不但不予偿还,还不承认借款的事实,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苏某某归还借款1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提供了原告权某某于20121226日在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支取了一万元现金的清单。但被告苏某某始终不承认借过原告权某某的钱,并称原告权某某从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并不证明他借了原告权某某的钱,且1226日正时所有的工程停工时期,不存在给工地民工办理伙食之事。

    从被告苏某某的辩称的理由看,确实有一定的道理,可根据给被告苏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中被告苏某某称述的“我没有借过原告的钱,她没有借条等证据”和原告权某某庭审中的情绪看,原告权某某不是无故起诉,既然没有借原告权某某钱,就无需说出“她没有借条等证据”的话,为此审判人员详细询问了借款的时间、地点等全过程,当原告权某某陈述此借款是在工商银行的营业大厅的自动取款机上取上后当场交给被告苏某某时,审判人员以此作为突破口,当庭释明让原告权某某书写调查取证的申请,由法院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如果在原告权某某取款的时间段被告苏某某没有出现在工商银行的营业大厅内,说明原告权某某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存在,否则,被告苏某某不但要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还要承担其他相应的责任,同时为了给当事人一个台阶,找一个承认事实的理由,指出如果出于某种原因生气或者其他原因不便承认的话,在庭审中承认也不晚,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解决。被告苏某某沉默片刻后,说其确实借了原告权某某的钱,至于一直没有承认是原告权某某向其要款时谩骂了他,当即表示此款由其归还,案件受理费由其承担,是一件难以下判的案件以调解结案,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仁钦达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