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特大交通肇事案,案件主要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判令赔偿受害人亲属各类损失160余万元。
2013年10月18日19时40分,从四川南充来青某工地打工的周某某从大通县宝库乡杨某某处借用一两捷达小轿车,满载郭某某等五人前往宝库乡巴彦村帮其卖狼牙。周某等人由南向北在赶往目的地的途中,在经过一座马鞍桥路段时,由于下雪路面湿滑,加之车速过快,周某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在完全不受掌控的情况下,急速坠入涛涛冰凉的宝库河中来了个“底朝天”,顷刻间湍急的河水从破损的玻璃窗口涌入,灌满了小轿车。此时周某某憋足气,用劲踹开前风挡玻璃,拼命从前窗爬了出来,连摸带爬向水流较平缓处走去,当他回过头来张望,郭某某也摇摇晃晃从车中爬出来。等两个人回过神来发现车中还有四人时又迫不及待向小轿车奔去施救里面的人,由于轿车车门变形无法打开,车里的人倒关在里面,根本无法动身。两人又无奈又向路人及大通牛场保卫科求救……
由于施救难度大、施救时间过长,车内四人全部溺水死亡。事发后,大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看似一次简单的“狼牙”交易,由于行为人做事随意漂浮,对他人生命疏忽不负责,以及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最终导致六个家庭妻离父散,伤的伤亡的亡,破财的破财。面临五年的刑期和160余万元的赔偿,面对六个家庭的不幸,周某某仰望天际,欲哭无泪,不知所措!
买狼牙不成反被狼牙“重伤”,做的是无聊的事,输不起的是自己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