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行政审判庭在开庭审理原告青海物产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时,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出庭进行应诉,参加庭审活动,这是我院自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审理的行政案件中第一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参加庭审活动的案件,标志着我县行政首长已经开始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案情,了解行政审判的程序及行政处罚决定等存在的瑕疵或自己败诉的原因,有利于及时化解行政争议,既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和行政执法水平,对人民法院及时、合法审理行政案件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