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传统食品制作工艺、客户多元化需求、效益最大化等因素影响,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食品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顽疾。 近日,我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月起至2月期间,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禁止的含6-苄基腺嘌呤成分的豆芽素,共生产成品豆芽4000余斤,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在审理本案时反映出以下问题:一是6-苄基腺嘌呤于2011年11月4日公告禁止使用,而公告前一直作为合法添加物许可后使用;二是当下市场上所销售豆芽多数均添加6-苄基腺嘌呤,此添加工艺已成为行业普遍现象;三是使用6-苄基腺嘌呤物质制作的豆芽产量、卖相均优于传统工艺所制作,被广大群众所选择并带来较高经济利益;四是有毒、有害物质的认定当下未具有更明确的科学标准。
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行轻重,刑罚能否罪责刑相一致的基础,在现实社会背景下,此种类型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受当下客观环境所影响,适度考量现实因素也是依法惩治犯罪所须,这样才能回归案件本质,从源头思考案件发生,进而促使立法机关科学立法、经营者自觉守法、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司法,体现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