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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为子讨抚养费,法官倾力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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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雪  发布时间:2014-11-27 10:05:20 打印 字号: | |

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王某甲之母李某某与被告王某乙于2005年1月11日经本院调解自愿离婚,离婚时协定原告王某甲由其母李某某抚养,被告王某乙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6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后随着物价上涨,被告又将原告抚养费增加至300元。现因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的不断升高,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由原来的300元增至1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被告认为抚养费过高,同意支付600 元。原告王某甲之母李某某无固定职业。被告王某乙系青海某某有限公司正式在册员工,月工资为3686元。

本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原告父母离婚后,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其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并当庭判决被告王某乙每月给付原告王某甲抚养费七百元,自二0一四年十二月份起直至王某甲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双方当事人对法庭的判决一致表示服判,不上诉。

父母离异,受伤害的总是子女,血缘依旧、亲情无价。虽然在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标准方面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但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办案法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力争取得一个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处理结果。

责任编辑:仁钦达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