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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出面做调解    化解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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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雪  发布时间:2014-11-27 10:06:37 打印 字号: | |

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近日审理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4年9月5日21时50分许,无驾驶资格的丁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大通县桥头镇沿园林北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海悦饭店拐弯处时,将与其相对行走的行人汪某某挂撞,发生了致汪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9月22日,该事故经大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某无责任。2014年9月6日,原告汪某某住进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额部皮肤挫裂伤;颌下皮肤挫裂伤;上中切牙外伤性折断、左上侧切牙冠折、右上侧切牙创伤性牙髓炎;四肢皮肤擦伤。2014年9月24日出院,共产生医疗费5021.94元。后原、被告就其赔偿费用未能达成协议,为此原告汪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丁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4 450元(其中原告垫付医疗费450元,误工费2 880元、护理费5 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60元、后续治疗费20 000元及整容费5 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丁某某的监护人表示自己愿意赔偿原告汪某某的损失,但同时又表示家中十分困难,而且事故的发生不是出于故意,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丁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汪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义齿修复费用共计五千五百元,并当庭予以给付。

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对法院工作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仁钦达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