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了一起学校食堂经营权承包合同纠纷案。2012年5月,青海省重工业职业技术学校将本校学生食堂承包给白某某经营,双方约定承包期限暂定为一年并约定终止合同时学校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白某某。后来学校在未提前通知白某某的情况下,将食堂承包给第三人经营。为此双方引起纠纷,白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承包合同并赔偿损失。
办案人员在审理时查明,该学校当时为了提高餐饮服务质量,提高食堂管理服务水平,将食堂承包给白某某经营。白某某在承包经营该食堂期间,经营信誉好、师生满意度高,能够满足师生的多样化需求。因此,白某某认为,即使承包期限届满,她也享有优先承包权,学校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无故解约,实属违约,应当赔偿损失。
办案人员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当庭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明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征询白某某意见后告知其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希望适当减少后,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办案法官一番耐心细致的解释劝导工作,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事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此次的诉讼活动非常满意。
本案从一开始的剑拔弩张到最后的握手言和、自动履行,办案过程中法官的耐心调解尤为重要。调解既大大降低和弱化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又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