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大通县人民法院成功地执结了一起抚养纠纷案件。在执行法官的倾心调解下,被执行人马某自觉履行了全部执行案款,并对以后抚养费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马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马某承诺每年9月1日前支付抚养费2400元;李某同意马某每年将孩子接回家住一段时间。
2013年9月,妻子李某与丈夫马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由李某抚养。离婚后,双方各自组建了新的家庭,但由于种种原因,马某一直对女儿不闻不问,约定的抚养费也分文未给。前不久,李某一气之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为了尽快妥善化解矛盾,执行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并及时与申请人沟通后,亲自登门耐心地劝告马某,“婚姻关系断、抚养义务存”,再从情、法、理等角度做马某的思想工作。第二天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院进行调解,庭上,执行法官就马某不顾父女亲情、不尽抚养义务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一切水到渠成,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和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