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成了人们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加之人们对交通法规的不学习、不严格遵守,导致近年来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
2014年3月1日7时30分许,被告张某某驾驶青AW9122号小轿车,从大通县到西宁市,沿宁张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18公里加900米处时,冰雪路面采取制动后车辆侧滑,将站在下严村路口候车的行人邹某某撞伤,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邹某某在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二次住院治疗57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被告张某某承担了1万元,后原告邹某某在青海省科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及后续治疗费15000元至20000元。因被告张某某对原告邹某某住院期间未支付的医药费及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未赔偿,因此双方发生纠纷。在庭审中双方就对原告邹某某的误工损失、护理费及伤残补助金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还是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
尽管原、被告双方存在如此大的分歧,但主办法官却排除万难,面对被告方,他析法,跟被告方深刻分析了案件的客观情况,分析了案件的所有证据情况,特别是法院采信证据的可能性;面对原告方,他析理,跟原告方析理,如果法院判决,可能会部分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但如此可能会引起被告方不服而上诉,同时可能还面临一个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时间,未来情况也存在不确定性。同时,主审法官还积极做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促使其在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内都能积极赔偿。经过法官明法析理的工作和某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一起对责任划分争议巨大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终于得以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