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塔尔湾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经过承办人员说法讲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以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都是某校初中三年级的学生,马某甲和马某乙是同一年级不同班级的学生,2013年10月18日早上因马某甲及同班同学与马某乙及同班同学发生矛盾,下午六点马某乙持刀到马某甲的教室“报仇”,马某乙将马某甲的右手砍伤导致其住院治疗15天。经公安刑事科技室鉴定作出鉴定意见,认为马某甲右手皮肤裂伤、右手肌腱损伤、右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青海省科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马某甲系右手砍伤,构成九级伤残。原告马某甲起诉马某乙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马某乙的监护人称:马某甲在学校受伤的,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承担多部分责任,自己只承担少许责任;学校称:我们只是教育机构,原告马某甲受伤是因马某乙砍伤所致,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学校多次组织排查管制刀具,并进行法制教育活动,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马某乙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一方面,办案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现行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从道德伦理方面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经过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学校同意赔偿原告马某甲经济损失5000元,马某乙的监护人同意赔偿马某甲经济损失17000元,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对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深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