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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年陈债,一朝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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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海荣  发布时间:2014-12-08 11:11:54 打印 字号: | |

2014年5月以来,江苏、山东等地的公司、企业以青海大通某化工公司为被告在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2010年以来的货款70余万元,7月和8月,我院民二庭法官与被告联系后,前往青海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就地审理涉及该公司的三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针对合同的性质和企业的履行能力,经多方调解,原、被告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三家公司对案件的就地解决非常满意。案件审结后,办案人员针对该企业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对该企业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和企业法务人员就“法律进企业”等工作进行了沟通。

我院在审理企业商事纠纷案件时,除做到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外,还着重确保做到切实帮助、解决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仁钦达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