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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间法庭”唱响便民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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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燕  发布时间:2014-12-09 15:16:20 打印 字号: | |

2014年11月28日中午1点,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在大通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准时开庭,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本院行政庭法官牺牲午休时间,特开设“午间法庭”解决纠纷。

2014年9月16日17时许,在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八一路仁和世家3号楼前,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甲因错车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刘某某、刘某甲用拳脚和木工板将原告马某某殴打致伤,后原告马某某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桥头派出所报警,并于当晚到大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9月26日出院,该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鼻骨骨折、胸部软组织损伤。出院后,原告因伤痛未愈,于2014年9月27日再次到大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9月30日出院,该院诊断为亚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鼻骨骨折、鼻部软组织损伤,左侧第十肋骨骨折。原告住院治疗13天,期间共花去医疗费7 072.55元。2014年10月14日、大公(桥)行罚决字[2014]N6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刘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分别出具大公(桥)行罚决字[2014]N6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刘某甲行政拘留十日并处治安罚款500元。2014年10月24日,原告马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36 241.75元。法庭受理该案后,立即通知二被告,并于2014年11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定于2014年12月1日宣判。谁知2014年11月28日二被告赶到法院,提出家中有急事要赶回老家,希望当天能再次开庭审理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在积极与原告联系并说明情况后,取得原告同意。11月28日中午1点“午间法庭”启动,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庭审,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还款协议,并当庭给付。

大通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审判新机制,提高司法为民水平,充分考虑案件当事人实际情况,将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深入贯彻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服务新举措,特设“午间法庭”“假日法庭”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获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责任编辑:仁钦达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