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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晚间休息,调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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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昕雨  发布时间:2014-12-09 15:19:38 打印 字号: | |

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经他人介绍后于2005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蒋某带有与前夫所生男孩李某甲,并于2007年6月23日生育女孩李某乙。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原告蒋某于2012年3月份离家后在外租房居住至今。原告蒋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其与被告李玉辉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孩李某甲、男孩李某乙由其抚养,被告李某承担抚养费;园林路新617号房屋(价值196 000元)归其所有,共同债务14.1万元双方均担,5500元债务由被告李某自己承担; 2012年至2014年起居住房屋物业费、暖气费由被告李某一次性付清;后子河铺面租金收入自2005年9月至今均分;银行存款均分,债权8万元均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玉辉承担。

被告李某某在接收起诉状副本时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孩子抚养问题和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存在较大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加大调解力度,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作了一次调解工作,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请双方当事人的父母亲前来做工作,由于分歧较大而未调解成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在给原、被告双方作调解工作的同时,并给双方的家长作工作,讲清了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通过长达五个小时深入细致耐心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使一件看起来简单实际审理时有一定难度的离婚案件及时调解结案,此案的处理结果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对审判人员的工作作风双方当事人及其家长予以赞扬。

责任编辑:仁钦达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