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通县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的进一步推进,涉及房屋产权的纠纷日益增多。大通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近办理了一起涉及产权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看似棘手的一件物权纠纷,经过法官的巧妙化解,最终结果令人欣喜。
原告金某于2005年5月份从被告邓某某处购买其位于原705家属院的房屋一套,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至今日,该套房屋涉及拆迁补偿,金某遂向邓某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但邓某某拒绝。金某无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邓某某却以该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字迹并非本人亲自书写为由拒绝承认。
针对于此,办案法官向邓某某释明,如果他主张房屋买卖协议上的签名并非本人字迹,他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笔迹鉴定,并且一并告知了笔迹鉴定后,如果确系其所签,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及鉴定费的负担问题。邓某某听罢后,告知办案法官回家考虑。经过一个多上午的等待,办案法官未能等到邓某某的笔迹鉴定申请,却等到了金某的撤诉申请以及该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办理通知单。
原来,邓某某经过法官的释明与自己的反复斟酌,明白了申请笔迹鉴定自己需要承担的风险,为此,邓某某和金某商量后,当即协助金某去大通县房管所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金某遂提出撤诉。
当下,由于看准了政府拆迁补偿中的巨额利益,导致一部分人贪图利益、违背诚信、出尔反尔,由此导致的房屋产权纠纷越来越多。此类案件涉及物权与债权两种法律关系,办理起来也比较棘手。本案中,邓某某以非本人签字为由试图反悔,但是经过办案法官的释明,在笔迹鉴定这一强大的科学武器面前,也不得不知难而退,如约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