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作为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县级法院民事审判试点合议庭及独任庭法官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单位之一,我们按照《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实施规则(试行)》和我院制定的《关于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实施规则(试行)在本院民一庭、民三庭开展了独任庭法官审判权运行改革的试点工作。下面我将自2014年7月1日开始试点至2014年11月30日止合议庭、独任庭法官审判权运行试点过程中所审结各类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做法、取得的经验并在试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试点合议庭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件(其中判决结案3件、调解结案1件),当庭裁判3件,定期宣判1件。独任庭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66件(其中刘桂芳审结35件,肖红审结22件,马福祥审结2件,周明珍审结7件),调解结案35件、撤诉结案23件、判决结案7件,移送1件。即时清洁9件。在审结的66件案件中,离婚纠纷33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4件、买卖合同纠纷3件、健康权纠纷4件、生命权纠纷1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3件、婚约财产纠纷2件、法定继承纠纷2件、排除妨害纠纷1件,委托合同纠纷1件、保证合同纠纷1件、不当得利纠纷1件、劳务合同1件。经开庭审理当庭裁判52件,定期宣判2件。平均审限为35天。
二、我们的做法
1、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为确保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院党组高度重视,我院根据《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即时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一名副院长为副组长、民一庭、民三庭3名审判员、2名书记员为组员的试点领导小组。同时,为了保证审判权运行机制试点工作高效运转,我院指定审判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的年轻法官担任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我们3名法官及2名书记员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投身到这次改革的工作之中。
2、强化法官审判职能,去行政化,实现责、权的统一。 这次试点赋予了独任法官裁判决定权、法律文书签发权等司法权力,全力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院制定《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实施规则(试行)》的规定,独任法官对其审理的案件文书直接签署,庭长核稿签发,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合议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充分尊重独任庭法官与合议庭的意见,真正还权于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真正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在属于权力的同时加大了法官的工作责任,又规定案件质量由独任法官自行承担责任,合议庭案件由审判长承担50%、其他法官承担25%责任,这势必要求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法官“树立案件质量要终身负责”的理念,真正实现了责、权的统一。
3、审理案件繁简分流实现效率化。 我们对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做到简易案件速审、文书样式简化,复杂案件精审、文书说理充分,力求“简案出效率,难案出精品”。目前,我院试点的独任庭和合议庭法官裁判的案件0上诉。
4、为弥补法官能力不足问题,民商事综合庭法官经常自行组织讨论,提供智力支持。 我院虽然没有成立专业法官会议,但我院试点庭法官与民商事综合庭资历较深的法官在平时的工作中,对一些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经常自行组织讨论、提供意见和建议,这为试点庭法官审理各类案件提质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5、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力度,强化监督管理机制。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最大的思想障碍是:在法官整体素质相对不高的情况下,没有了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审批和质量的把关,如何有效保证案件质量和效率?对此,我院对试点庭在立足破除审判权“去行政化”的同时,还规定了试点庭审理的各类案件的各节点由审管办监督、案件的质量由审判监督庭进行重点评查及建立了试点案件的质效进行后期跟踪的长效管理监督机制。
三、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我院审判权运行机制实施五个月以来,在审判质效、工作责任性及法官工作状态等方面都呈现出积极变化,具体如下:
(一)审判质量和效率初见成效
一是、案件调撤率大幅提高。审结的66件案件中,调解、撤诉结案58件,占总结案数的87.9%,与2013年的同期相比提高了5个百分点。
二是、案件质量明显提升。自201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无上诉案件,服判息诉率100%。
三是、结案效率及当庭裁判率大幅度提高。独任庭开庭审理53件,当庭裁判52件,当庭裁判率为98.11%,与2013年的同期相比提高了11.4个百分点。平均结案天数为35天,2013年的同期相比平均结案天数缩短了2天。
(二)法官办案责任心、工作主动性明显增强
试点合议庭、独任庭法官有以下切身感受:
一是法官责任心增强。法官对裁判文书的格式字句、事实认定、裁判理由、依据、结论进行仔细审核。
二是法官工作主动性增强。试点前法官遇到问题习惯将矛盾上交,请领导定夺或审委会讨论决定,试点后合议庭法官充分发挥合力作用,在阅卷、庭审、合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说理、文书制作、等环节更加认真负责。合议庭的裁判文书由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联名签署,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明确了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将审判责任制落到实处。另外,试点后法官只能靠自己更加主动地做好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判后答疑工作。过去案件更多是律师主动找法官沟通情况,现在法官主动找律师和当事人了解案情、核实证据,法官从被动完成工作向主动承担工作转变。
四、存在的问题
1、司法能力明显不足。 法官业务知识更新不够,难以适应当前改革的需求;书记员需强化基本功训练,提高庭审笔录的质量及记录速度;立案庭把好立案审查关及案件繁简分流审查关,在立案时选择好使用程序,尽量避免在审理中为转换程序浪费时间。
2、我院及中院制定的《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实施规则(试行)》中对独任庭法官承办案件的法律文书签发与案件质量承担责任有一定冲突,责、权不统一。
五、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及建议
1、独任庭法官承办案件的法律文书由承办人自行签发;
2、类案审理实现专业化,每个独任庭法官审理案件类型相对固定,集中审理1-2类案件。目的弥补当前法官司法能力不足的现状,提前审判效率,保证案件质量;
3、成立专业法官会议,推进职业化建设。建议在院机关成立由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以及各民商事业务庭室资深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专门研讨院内审理的各类疑难、重大民商事案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为试点合议庭、独任庭提供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