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强化审判  精心调解  促进履行
分享到:
作者:刘桂芳  发布时间:2014-12-15 10:03:08 打印 字号: | |

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明查案件事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职能,努力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最终实现化解纠纷、案结是了是我们的工作目标。2014年12月8日,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照上述目标成功调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4年6月20日13时许,被告李某甲借用李某乙青C22789号小型普通客车自己驾驶从门源县到西宁办事,当车辆行驶至大通县桥头镇四号桥高速入口延伸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袁某某驾驶的青C50893号小型轿车尾随碰撞,发生了车上人员江某某、袁某某、党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某、江某某、党某某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甲及原告家人将江某某送往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脑外科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55053.4元。后又经伤残等级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袁某某损坏车辆经修理,共产生修理费用65447.5元。肇事车辆青C2278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参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形成纠纷。随之,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142378.5元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费、保全费及诉讼费用。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情绪激动,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灵活掌握调解方式,结合案情释法析理,最终在办案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原、被告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1005.52元;二、被告李某甲赔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2190.5元,并已当庭全部履行。

庭审结束后,原、被告面带笑容,互为致歉声中离开了法庭。

责任编辑:仁钦达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