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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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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雪  发布时间:2014-12-15 10:04:17 打印 字号: | |

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近日审结原告景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景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是教练、学员关系。2014年7月12日教练何某某借用学员景某某青ASK963号东风雪铁龙小轿车驾驶外出办事,途经本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恰不恰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青ASK963号东风雪铁龙小轿车受损。2014年7月14日,原、被告自愿达成财产损害赔偿协议:青ASK963号东风雪铁龙小轿车归何某某所有,何某某折价赔付景某某车款82 000元,于201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延期履行,何某某每天支付违约金500元。到期后,被告何某某既不履行协议,反而杳无音信,为此原告放弃工作便召集亲朋好友在海南州等地区打听何某某下落,产生一定费用。后被告何某某一直不履行协议,由此原告景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何某某赔偿损坏财产及违约损失97 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得知:青ASK963号东风雪铁龙小轿车是原告景某某结婚时其妻的陪嫁物,该车于2013年11月2日购买,景某某未征得妻子的同意擅自将小轿车借给教练何某某驾驶,现景妻极其不满。而被告何某某认为,原告景某某主张12 500元违约损失委实过高。本案经承办法官通过庭上耐心调解,庭下积极疏导的调解方式,最终原、被告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何某某赔偿原告景某某财产损失及违约损失共计92 000元。本案已调解处理。

庭审结束后,被告何某某深有感触的说:“机动车辆千万不要借用驾驶,我这次为了图一时方便,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责任编辑:仁钦达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