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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民三庭成功调解
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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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明珍  发布时间:2015-04-02 10:24: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2014年3月17日,被告白明驾驶青AUF996号小型轿车撞伤张维菊与张凤莲二人,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大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大公交认字(2014)第1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白明负全部责任,张维菊、张凤莲无责任。青AUF996号小型轿车的车主是被告白统胜,肇事期间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投保。庭审过程中,对于张凤莲起诉被告白明、白统胜和保险公司的案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白明、白统胜承担2400元的医疗费用,被告保险公司承担9500元的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对于张维菊起诉被告白明、白统胜和保险公司一案,在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对于原告提出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由于需要核实证据是否真实有效,故休庭择日再审,之后我庭审判人员前往原告住院治疗的医院调取病历材料,核实证据。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法官主持调解,被告保险公司对于之前有异议后经核实的证据予以认可,被告白统胜提出自己家中经济条件困难,无法承担高额的赔偿金,原告方也作出一定的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26703.14元,被告白明、白统胜赔偿医疗费等共计43000元,分两次付清,每次期限为4个月。该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化解,极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调解的重要作用,很好的运用了司法艺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责任编辑:余元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