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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法院:
健全内部监管机制,从源头预防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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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炳德  发布时间:2015-04-16 08:29:52 打印 字号: | |
  近几年来,大通县法院通过不断探索已构建了一套反腐倡廉的新机制,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在机构设置上,实行立、审、执、监四分离,从根本上预防了司法腐败。按照立、审、执、监四分离原则,在机构设置上从宏观上规范法院内部各审判组织的职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服务中心各业务庭负责案件的审理。所有案件的执行归口到执行局。案件的立案由立案庭把关并移送到业务庭,实行繁简分流,审判监督庭职责是监督每一个案件,范围辐射到从立案到最后执行,从程序到实体的每一个案件的细微环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并反馈到承办人手里。如发生重大问题,由纪检检查处理。从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检查、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司其职,环环紧扣,互有联系,互为监督,杜绝以往立案、审理、融合于一体。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时有发生,滋生腐败的土壤得到彻底 清理,从机构设置上预防了司法腐败。

  二、在运行机制上,实行三级负责制,通过权力约束制度限制权力滥用,扼制了以权谋私。我院逐步建立权利约束制,用制度规范权力行为,限制权力滥用。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在权力实行院长—副院长—合议庭审判长三级负责制,一级向一级负责。院长为行政一把手法官,负责全院行政事务和审判业务,直接对上级法院,县人大负责,并接受其检查和监督。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对院长负责。合议庭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庭长对副院长负责,每级有具体职责范围。比如合议庭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有权签发自己案子的法律文书,做到责任分明,责任自负。各级依照法定的权限实行三级负责制,不怡误工作,真正形成了上下双方监督。

  三、在规范各种行为上,建立各项制度,并相应推出 考核办法,要想造就一只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审判队伍,必须制定各项制度,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规范各种行为。而制度的落实,需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否则制度就是一张白纸。通过几年的实践,已将制度与严密的三十七项指标考核结合起来,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约束机制。目前,全院共有60多项制度,涉及到行政、审判业务、党务等方方面面。相应采用的三十七项指标百分加减考核办法,将所有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好坏分解为若干项目进行汇分管理,违反规定扣分,超额加分,年底结账,公平竞争,公正测评。同时错结案追究责任,考核的项目由审管办严密细致操作。比如,案件的监督每季度由审管办进行督办,并报院长及分管院长及各业务庭。审监庭每月将案件评查结果进行通报,给案件承办人进行信息反馈。审监庭对案件要全部进行评查,做到案案有评查记录,有评查结果,并由评查人和被评查人签字。一整套规章制度下来,什么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都无藏身之处,无生存环境。通过考核三十七项指标制度得到落实,真正考出了公正,考出了质量,考出了效率,更关键是考出了廉洁。

  通过几年多的实施,超越规范的违纪违法行为消失了,公正司法和廉政意识进一步得到加强,从源头上筑起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责任编辑:余元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