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大通县人民法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一起案件逾期举证的被告方在采纳了其逾期提供的证据后,对其先是消极地不提供证据,逾期后又进行证据突袭的行为,当庭予以训诫。
这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9500元,被告对欠付工资数额没有异议,但被告称原告在务工过程中从被告处提前陆续借支了4000元左右,且有原告签字为证,尚欠原告工资5500元,希望在此基础上与原告协商解决。原告代理律师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被告逾期举证的理由有两个:一是不知道有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二是妻子在外地一直没有回来,证据一直由妻子保管。
在听取了被告的逾期举证理由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在庭前已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被告应当清楚指定举证期间的法律含义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被告提出的逾期举证理由显然难以成立。鉴于被告补充提交的新证据对查清案件事实、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具有关键作用。因此,法庭在采纳证据的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对被告的逾期举证行为当庭予以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