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大通县桥头镇的冶某,拿到法院判决有罪的刑事判决书。大通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丈夫打妻的案件进行判决,丈夫冶某不仅赔偿妻子马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还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害人马某与被告人冶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冶某在本县桥头镇向阳路自家经营的“旺月商行”内指使被害人马某清洗店内的冰柜,因被害人马某未将冰柜清洗干净,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冶某用拳在马某的头部和脸部击打,将马某左眼打伤。经大通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左眼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大通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冶某因家庭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人冶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依法对被告人冶某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