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是在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下出现的新名词。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始终处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前沿,也始终处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风口浪尖。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大量涌现,并呈逐年上升态势。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改革事项,是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4年7月,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深入推进,为解决入口不顺、法律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等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等三个文件。如何引导当事人科学依法信访,改变其传统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思想观念,消除上访人“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认识误区,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是摆在法院面前的一道大难题。
法院接收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具有涉及面广、反映问题复杂多样、信访人成分复杂、反复信访多等特征。信访反映问题涉及刑事、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立案工作、审判监督,干警作风等方面,几乎涵盖了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信访人有不服判决申诉的,有反映判决不公的,有反映不予立案的,有反映干警违法办案的等等。其中有极个别信访人缠访,每次信访后拿到部分救助款,都写出息诉罢访保证书,表示问题已解决,不再信访,但从不信守承诺。过一段时间后,就同一问题又开始信访。有些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经过市县法院、政法委等有关领导多次向其释法明理,但信访人始终刀枪不入,至今不息诉罢访。
法院在接待信访工作中,要倡导依法信访,教育引导信访人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办事,依法依纪信访,对信访中的违法行为实施信访问题终结机制,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另外通过倡导依法信访,淡化信访观念,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处理问题,彻底扭转其“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观念。
七十八岁高龄的的张大爷是一名家住大通县偏远农村地区的普通村民,也是其孙子张小某目前为止唯一的供养人。2010年8月份,张大爷的儿子张某某因患病无法治愈,被妻子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当时年幼正在上小学的孩子张小某被判归由张大爷的儿子张某某抚养,张大爷的儿媳妇王某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每月400元直至其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仅支付了张小某几个月的抚养费后就外出打工,至今未回,目前为止张大爷也不知道其具体在何处打工。因爷孙俩相依为命,家中经济条件困难,孙子张小某的生活费、学杂费无着落,张大爷屡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抚养费,均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而至今执行未果。因此,张大爷以执行不力为由屡次向县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等部门上访,要求解决执行其孙子抚养费问题。一方面,张大爷的信访请求有点无理取闹,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详细住址,法院执行部门即使想执行,也无从下手;另外一方面,张大爷的信访请求有有情可原,爷孙俩相依为命,生活困难,屡次上访也实属无奈之举。针对上述情况,法院信访接待部门在向张大爷做法律解释工作时,寻求了第三方即当地法律援助部门律师的帮助,使做出的解释更具信服力,一方面联合律师极力和张大爷沟通,向他解释执行程序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告诉其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实难启动执行程序,他应该通过向派出所求助等方式了解被执行人的现具体住址,然后按照法定程序一步步申请执行;另外一方面,针对张大爷的特殊情况,向上级相关部门为张大爷申请了司法救助项目,希望能够帮助解决张大爷解决燃眉之急,渡过难关。
同样缠访的还有年纪比张大爷略小的李大娘,因自己的宅基地院落面临拆迁,而与自己一起居住至今的儿子儿媳不孝顺,不尽赡养义务,想独占房屋拆迁补偿款,将李大娘扫地出门。李大娘为防止儿子儿媳作梗,自己将来的养老送终有保障,将上述问题屡次信访至县委、政法委等部门,提出拒绝给儿子儿媳分割老宅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该案件最后转办至法院,信访接待人员邀请援助律师参与接待,告知李大娘,仅到处信访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也不能防止儿子儿媳妇独占房屋拆迁补偿款。李大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打一场分家析产官司,待产权明确后,属于李奶奶的补偿款别人一分钱拿不走,还告知其可以申请司法援助,请求律师帮忙打官司。李大娘得到这样的解释后,非常满意,向司法部门申请了司法援助,按照法律规定将儿子儿媳妇诉至法院,走上了依法维权的道路。
“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从中立角度来看问题,避免了政府过去‘自说自话’的情况,标志着法制的进步,产生的是信访人和政府‘双赢’的结果。”亲身参与了化解上诉信访案件的王律师感触很深,她还建议:“第三方”介入信访工作的流程还应进一步完善细化,律师应该从法律和公正的角度,为信访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确保信访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邀请律师参与涉法信访问题的接待处理,将信访工作纳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过程,能引导信访群众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信访问题,为依法信访提供了法律保证,可以有效促进和加强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 法院在信访工作中,法院应坚持“依法信访”和“依法治访”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一方面,将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另一方面,对缠访闹访无理访的依法处置,让‘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的社会公理体现到每个信访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