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籍居民罗某,于2012年只身一人来到青海打工,从事安装铝合金门窗业务。 2 015年5月9日,罗某因安装本地居民陈某家中的封闭阳台事宜与陈某发生纠纷,并将陈某打伤。5月12日,大通县公安局黄家寨派出所对罗某做出了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5月20日,陈某将罗某诉至我院要求经济赔偿。
2015年5月20日,长宁法庭在接到陈某诉状后决定特事特办,迅速受理该案,因罗某于5月22日即将解除拘留,之后很有可能返回老家,对今后案件的审理及执行带来巨大困难。于是,长宁法庭当天便派出两名法官前往县拘留所会见当事人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经了解,罗某表示愿意赔偿陈某的经济损失。5月22日,在县公安局领导的支持以及县拘留所的配合下,我庭在罗某解除拘留后当天及时开庭审理该案,并开展耐心的调解工作,最终罗某当庭赔偿了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8700元(已付2700元),及时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长宁法庭在受理该案后为当事人提供了积极主动的司法保障,从立案到审理再到执行,总共耗时2天,在提高了办案效率的同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