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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法院:首例精神病人危害社会
案件依法审理并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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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三毛  发布时间:2015-06-19 09:41:50 打印 字号: | |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规定增入该法,并规定相应形式要件和法定程序,其目的在于强化人权保障和维护公共安全,并将该项决定权交由法院依法定程序行使,以体现对强制医疗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形式及是否真实患有精神病实施危害行为更慎重、更公平态度。

  精神病人王某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于今年1月在我县自己家中杀害自己母亲,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初期发现王某具有精神病嫌疑后,随即委托青海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经鉴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精神疾病状态,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在监管下治疗,随后检察机关申请我院对其强制医疗,大通县法院受理后及时会见王某、听取其法定代理人意见、为其指定诉讼代表人、查阅、咨询学习相关知识,并依法开庭详尽调查案件事实、充分辩论是否对其强制医疗,最后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的存在是社会生活中一个普通现象,而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则是由于无人监管、家庭困难、疾病难愈等多方面社会原因所造成,对待此类事件,应当依照法律手段,不偏不倚,不歧不怜,用强制医疗手段早日让精神病人回归正常。
责任编辑:余元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