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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绞尽脑汁,
双方当事人彼此交付两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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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昌明  发布时间:2015-09-22 10:35:06 打印 字号: | |
  扈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4日因感情不和,在本院民一庭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婚后共同财产中位于大通县桥头镇人民路57号供电局家属院住房一套归扈某所有,位于大通县桥头镇园林路付18号米兰花园小区住房一套归李某所有。调解书生效后,扈某以李某未将大通县桥头镇人民路57号供电局家属院住房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为由,一直居住在属于李某所有的位于大通县桥头镇园林路付18号米兰花园小区住房内,拒绝交付。双方当事人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接到此案后,高度重视,认为此案如果尽快不解决,有可能产生新的矛盾,为避免夜长梦多,执行局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分别传唤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后扈某提出,如果李某将大通县桥头镇人民路57号供电局家属院住房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自己就将位于大通县桥头镇园林路付18号米兰花园小区住房交付给李某,并且由李某支付房产过户手续费,而李某拒绝支付房产过户手续费,以所要过户房屋产权证找不到为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争吵不休,再起矛盾高潮。后执行人员分别给双方当事人讲道理,讲法律,讲不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的后果及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思想说服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李某同意将大通县桥头镇人民路57号供电局家属院住房产权过户到扈某名下,房产过户手续费由扈某负担。扈某交付位于大通县桥头镇园林路付18号米兰花园小区住房一套给李某,协议达成后,在执行人员监督下,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审批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扈某将位于大通县桥头镇园林路付18号米兰花园小区住房一套给李某。双方当事人心中巨石都以落地,此案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余元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