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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审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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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芝莲  发布时间:2016-03-24 11:45:14 打印 字号: | |
  为解决大量的民事纠纷,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为便民高效地解决小额民事纠纷,提供了程序保障。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

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

5、银行卡合同;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第二百七十五条: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 涉外民事纠纷;

3、 知识产权纠纷;

4、 需要评估、鉴定的纠纷;

5、 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第二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

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第二百七十七条: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第二百八十二条: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指导意见>》第二条: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标的额在2万元以下民事案件和标的额在3万元以下商事案件。

第十七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

第十八条:小额诉讼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判决尾部应予明确“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二十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第二十一条:案件在审理后发现以下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应当转入其他程序:

1、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的;

2、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3、被告提出反诉或者管辖异议的;

4、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超出小额诉讼受理标的额的;

5、需要进行审计、鉴定、评估等司法鉴定的;

6、需要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7、依法应当中止审理的;

8、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

议,经审理异议成立的;

9、其他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在30日内审结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出现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时,应当

由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主管院长批准转入其他程序。

综上,可以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标的额在2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和标的额在3万元以下的商事案件;审限30日;一审终审;案件审理后发现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转入其他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从民诉法、司法解释到中院的指导意见,虽然较为具体,但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影响了小额诉讼程序功能的发挥,加强和完善小额诉讼制度,需要对适用程序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方法。

1、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偏低。小额诉讼程序实施以来,首先由于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不熟悉,担心一审终审败诉后,没有上诉权,无法找到救济的方法,因此不愿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其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再审或信访途径解决,可能会造成再审案件数量的增加,因此,审判人员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持谨慎态度,不敢大胆适用。

2、小额诉讼程序流程不规范。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较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小额诉讼的举证期限,答辩期限和裁判文书的简化作了规定,但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简化,如何简化缺少具体规定。

3、小额诉讼案件缺乏统一分类管理。基层法院没有分类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制度,小额民事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往往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送各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对小额诉讼案件没有进行统一管理,造成了小额诉讼案件分流节点不清,程序转化不规范等问题。

三、对小额诉讼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和完善方法

1、对小额诉讼制度要高度重视,使其在审判实践中切实发挥快捷、高效的作用,以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也为案件的繁简分流和审判员精细化办案提供保障。

2、立案时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一律按小额诉讼案件立案,给原告做好释明工作,微机输录时也要注明“小额”字样,在立案环节要有清楚的记载。

3、在审理环节,就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和选择做好释明工作,让当事人打消疑虑;并明确告知通过再审程序可以救济;当然,也要做好可能增加再审案件的准备。

4、严格程序转换手续。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立案后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导致程序转换,审判员怕麻烦,有为难情绪,则通过立案系统直接更改,违反办理程序转换手续的规定。

5、小额诉讼案件受理后,法院可以采取一切简便的方式进行送达和传唤,如采取捎口信、电话通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邮寄等方式,只要接受送达与传唤的一方当事人实际能接收到通知即视为已经送达。

6、开庭审理,小额程序应当以一次开庭审理为原则,在送达庭审通知书中应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当事人开庭当日携带所有证据材料到场。以防诉讼拖延,小额诉讼案件庭审过程可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的限制,庭审可灵活安排,争取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7、法律文书制作。《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小额诉讼案件中裁判文书可以简化,立案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因此,可以考虑制作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起诉状、答辩状、裁判文书、庭审记录、调查笔录、询问笔录、民事调解书、裁判文书的格式,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附:1、小额诉讼须知(当事人联)

2、小额诉讼程序选择确认书(附卷联)

3、小额诉讼民事判决书格式
责任编辑:余元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