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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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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芝莲  发布时间:2016-03-24 11:46:17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破解立案难的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要求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紧接着有关法律法规也作出相应的规定。下面就登记立案的法律规定及实务进行简要梳理。刑事公诉案件的立案比较规范,执行案件相对简单,行政案件比较少,下面以民事案件为主。

一、登记立案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

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

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

的法院起诉;

(五)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

(六)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判决、调解维

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办法》第四条:对依法应当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行政起诉、刑事自诉、申请强制执行和申请国家赔偿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五条:对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等立案工作,适用审查立案制。

第十五条第(一)项:区、县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足500万元以下的案件。

第(二)项: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辖区、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全市涉及环境资源类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综上,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明确:从2015年5月1日开始,法院实行登记立案制,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必须当场登记立案,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予以补正,进行释明,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以此来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破解立案难。

二、立案窗口登记立案的做法

(一)改变过去先送达后立案的做法,严格实行登记立案制。

在实行登记立案制前,为了破解送达难,我院充分利用审查的7日期限,用先行送达的方式去了解被告的确切住址、身份信息等情况,这种做法无疑作用很大,因为把那些无法送达的案件挡在程序之外进行化解,使案件审限不受影响。但从2015年5月1日开始,我们立案庭改变过去的做法,变先送达后立案为一律先登记立案,送达不能的问题只能在程序内部化解。

(二)分类登记和处理。

  收到任何一份诉状,根据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和处理,当场登记立案的,立即办理立案手续;凡是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在登记册上做好分类记载。

1、当场登记立案。 凡是起诉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一律接收诉状等起诉材料,当场登记立案。同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和收取诉讼费等,并出具收取诉讼材料的书面凭证,注明收到日期。

2、一次性告知补正。诉状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起诉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全面告知,当场补正,当场补正不能的,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书。

3、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民事和行政诉讼,告知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仍不能判定的,先予以登记立案;刑事自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在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对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破产等案件,应当告知根据法律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制,适用审查立案制。

5、释明、裁定或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及时予以释明,坚持递交诉状的,依法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仅以2016年1月份为例,立案窗口当场登记立案的民事案件共161件,占94.2%,一次性告知补正8件,占4.68%,决定不予立案2件,占1.17%。实际上,当场立案的有一大部分是经过当场补正立案的,比如:姓名不对的、格式不符合要求的、纸张很小的等等,凡是能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后登记立案,当场确实不能补正的,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三)、电子卷宗,同步制作。

凡是登记立案的,立即办理立案手续,交纳诉讼费用;同时微机准确录入案件信息;后根据各案情况通过微机进行繁简分流;然后就起诉材料逐页上传扫描,形成与纸卷完全一致的电子卷宗,与纸卷一并移送业务庭承办法官。

三、登记立案制实行后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的措施

登记立案制实行后,立案窗口立即改变以往的做法,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当然导致许多无法送达的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中,加大了审理的难度,延长了案件审限。各法庭也由于客观存在送达难的问题,所以在执行登记立案制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先送达后立案的现象,使登记立案制没有彻底落实到位,使当事人的诉权受到影响。譬如就衙门庄法庭前期未登记立案的案件达78件之多。面对该现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执行登记立案制。

1、 立案庭和各法庭负责人高度重视登记立案制,组织有

关法官和辅助人员认真学习《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院的有关立案的指导意见,明确掌握登记立案的相关规定,制作好常用的当事人提交材料凭证、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起诉(申请)材料分类登记表、登记立案告知笔录、不予立案决定书等书面材料,以切实落实登记立案制。

2、 做好登记立案告知笔录。告知笔录既是为诉讼中的程

序问题做准备,也是为解决送达难做准备,告知主要有五点。

第一、 起诉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121条、123条和第124条的规定,起诉要符合以下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起诉材料要齐全,包括起诉状、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以及必要的证据。另外,诉状内容如果有欠缺或不当的,还要进行修改或补正。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当场立案。

第二,被告的身份等信息一定要明确。很多案件中被告的信息是不明确的,有些姓名不符,有些住址不对,有些是因为搬迁等原因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实际住所地与诉状中的送达地址不一致,对送达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告要明确,法院根据原告提供并确认的被告的送达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使法院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不能,也无法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又不属于因下落不明使用公告送达的范围的,原告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信息,我们视为被告不明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要驳回起诉。

  第三,登记立案后,如果在诉讼费预交期限内不缴纳诉讼费,也不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第四,起诉的案件如果有给付内容,明确对方有财产,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可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第五,起诉的案件如果属于小额诉讼案件,则告知一审终审等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二、 登记立案的人员要配置到位。

登记立案工作要安排有一定法律专业水平的审判员,因

为虽说是登记立案,但前来窗口咨询的群众会提出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没有一定的法律素养难以胜任;就起诉材料,虽说是登记立案,但不能人家交什么材料,直接收什么材料,必要的审查是少不了的,是否符合起诉的法律条件,诉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等等,同样需要法律知识;而且立案窗口是法院的门面,高素质的立案法官代表法院的形象和尊严。

附: 1、当事人提交材料凭证

2、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3、起诉(申请)材料分类登记表

4、登记立案告知笔录

5、不予立案决定书
责任编辑:余元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