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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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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海燕  发布时间:2016-05-09 09:10:12 打印 字号: | |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为了提高对涉诉信访问题处理的法治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持司法权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信访工作制度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中。

一、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程序的背景环境。

在涉诉信访机制不断完善、健全的体制下,在力求为信访当事人拓宽信访渠道、便于人民申诉信访、减轻人民群众负担、降低信访人涉诉信访成本的同时,出现了许多反复申诉,缠访闹访的上访事件,给国家司法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使大量司法资源用于解决这些上访事件中,使司法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将信访秩序化,以减少信访人反复申诉、缠访闹访的现象,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中共政法委员会《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中政委【2014】38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使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程序规范化、法治化。

二、涉诉信访案件终结认定的条件

(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判公正案件,可纳入涉诉信访终结范围:刑事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或者申诉审查驳回申诉,或者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结论的刑事案件。

民事、行政案件:经人民法院再审或者再审审查作出生效法律结论或者超过再审申请期限,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或者经市、州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法律监督决定的,或者支持法律监督决定后,人民法院又经再审或再审审查人作出生效的法律结论的民事、行政事件。

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裁判有错误或者瑕疵的,已经依法纠正或者采取补正、补救等措施;审判活动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已经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符合司法救助规定,已经给予必要的救助帮扶。对原裁判正确的涉诉信访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教育疏导。

三、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申报主体

涉诉信访案件终结认定的申报主体为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或经二审和再审程序维持原裁判的,由一审人民法院进行申报;二审或再审改判的,由二审或者再审人民法院进行申报。

四、基层法院申报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条件

(一)组成审查组。审查组至少由三名法官组成,原审判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回避。

(二)认真审查。案件审查应当阅卷审查。审查应当针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必要时可调查核实。审查结束时,主办法官要形成该案件的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终结性意见应经过审查组充分讨论后形成。

(三)公开听证。必要时或者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可组织听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社团组织、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人员、代表等参加涉诉信访终结呀作的公开听证、公开询问、公末答复,引导律师为主的社会第三方介入,提供法律服务,增强以终结促进息诉息访的社会效果。

(四)审判委员会决定。审查组提出终结认定的处理意见后,报涉诉信访案件终结认定工作小组提交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涉诉信访案件终结认定的主体

终结认定应当逐级申报,基层人民法院需终结认定的,应报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向高级人民法院申报;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涉诉信访案件审查认为需终结认定的,应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涉诉信访案件终结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接收、登记、报送、移交、以及终结信息的录入与反馈等项工作。对拟报终结处理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终结范围和条件,逐项实质审查,形成书面报告。 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由相关审判庭审查,提出终结认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结论的涉诉信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作出终结认定时,不再进行法律问题审查。

六、终结认定相关程序

(一)申报终结认定:申请终结认定报告(书面、电子版):报告内容包括信访人、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信访人申诉事项;一审、二审、再审裁判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中;本次对生效裁判案件审查情况和对信访人息诉化解工作情况,采取的稳控措施和效果;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所涉案件卷宗;其他有关材料。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的申请报告后,终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在5日内完成登记和初审工作,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按案件性质移相关业务庭审查。省高级法院审查组应当在移交全部审查材料后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审查认为符合终结认定条件的,报涉诉信访案件终结认定工作小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查认为不符合终结认定条件的,提出理由,报涉诉信访案件终结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后,退回相关人民法院做好化解工作。

(二)报请终结备案审查:应提交统一编立终结字号的备案卷宗;《涉诉信访终结备案申请表》;信访终结书面报告;全部法律文书;询问或听证笔录、合议庭、涉诉信访领导小组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解释疏导教育、执法过错评估单、司法救助等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符修整 终结条件和备案要求的在作出终结前须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不予终结备案的,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终结。

(三)终结移交:决定终结的,应当制作《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并送达涉诉信访人《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可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同时应将《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终结审查报告、裁判文书以及司法困难帮扶、执法过错评估、违纪违法责任查究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移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办公厅、省信访局和相关部门。终结移交工作一般由高、中级人民法院承担,基层人民法院协且,移交过程中应当配合信访人住所地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做好涉诉信访人的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工作,移交完毕后10日内,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移交情况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已终结涉放信访案件处理方式 :对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再启动复查程序;上级人民法院不再交办和通报;对终结后涉诉信访人仍到人民法院缠访闹访,扰乱司法秩序的,依法及时处理,并应当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余元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