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与甘某均已年过花甲,二人是前后邻居, 2015年的一天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厮打,甘某的儿子李某得知消息后也加入了厮打,后甘某及李某将童某打伤。童某诉至衙门庄法庭要求甘某及李某对其进行经济赔偿,衙门庄法庭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审理。
开庭时,双方刚到法庭就开始争吵,双方你一言我一语各说各的理,旁听的亲戚也参与进来进行评理,承办法官未急于制止,而是耐心倾听,原来,两家是前后邻居,童某家地处高处,甘某家地处低处,童某家的厕所修建在坡沿,厕所里的大小便直接排入甘某家的后院,为此双方曾多次协商,但童某对自家厕所一直未进行改建,直至矛盾加深,引发打架。
基于双方积怨较深,二被告对原告造成伤害为实,确实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但同时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等方面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讲法理,相邻权就是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不能无限放大自己的权利,而不履行应尽的义务。讲情理,双方当事人时代相邻而居,老一辈都能和睦相处,现如今也应将这一传统延续下去。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并当庭履行了大部分给付义务。
案件承办人认为,该案的成功调解,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健康权,使受害者得到相应的赔偿,另一方面对双方进行了法制教育,使他们了解在法治社会,应当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第一时间找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救济,切勿冲动处置,做遵法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