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了四起危险驾驶案,四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祁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16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乘郭某某),沿宁张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27KM+690M处时,与相向行驶且左转弯的赵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祁某某、郭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
家住大通县长宁镇的宋某某,于2016年2月10日16时,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宁张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后子河路段时,尾随碰撞至前方同向行驶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 ML。经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青海省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职工杨某某,于2016年2月11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大通县景阳镇至桥头镇,沿宁张公路自南向北行驶 至30KM处时,被大通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
被告人景某某,家住大通县景阳镇哈门村。2016年2月17日16时50分许,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本县景阳镇景冲村路段自南向北行驶至甘树湾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人景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告人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经大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取证认定,被告人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