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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法院妥善调处多起拆迁征收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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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多杰才让  发布时间:2016-06-24 09:49:53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大通县衙门庄法庭针对房屋拆迁征收纠纷案件增多的实际,以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为主线,采取司法调解措施,妥善处理了多起拆迁征收纠纷案件,受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积极维护了社会稳定。

        史某青诉史某祥不当得利纠纷。二人系叔侄关系,史某青父亲去世时留下一份公证遗嘱,由史某青继承其名下财产,但其中位于阿家堡二村的一处宅基地一直由史某祥居住使用。2015年10月12日,史某祥与朔北藏族乡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获得了拆迁补偿费用。史某青认为其父亲财产应当由其继承,拆迁获得的补偿款应归其所有,叔侄二人产生纠纷,后协商不成诉至我院。我院受理该案后从双方亲属关系出发展开调解工作,最终史某祥同意返还史某青拆迁补偿款68000元。

        张某诉宋某不当得利纠纷。二人系同村村民,2015年9月,因修建国道569公路克土至大通段,张某家的1.5亩土地被依法征收,但其中的0.6亩土地的征收补偿款被宋某非法扣留,继而引起纠纷,张某诉至我院要求宋某返还补偿款,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为妥善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多次前往当地村委了解情况,并对宋某进行释明引导,最终宋某同意返还张某土地征收补偿款13100元。

        张某、党某等5人诉大通县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3年12月,大通县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向化乡立树尔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租立树尔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藏香猪养殖,张某、党某等未将他们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租赁给该公司,后张某、党某等认为大通县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养殖的藏香猪毁坏了他们种植的中药材,遂产生纠纷。向化乡政府及立树尔村委会曾多次对双方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但未能化解双方的矛盾。2016年4月,张某、党某等5人起诉大通县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利润16万元。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为查明案情多次走上位于原立树尔村的争议地块,前往向化乡政府、立树尔村委会了解情况,并展开调解,最终大通县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同意赔偿张某、党某等5人经济损失32000元,同意租赁张某、党某等5人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并支付2013年至2016年的土地租赁费32000元。

        今年上半年,衙门庄法庭已受理因房屋拆迁、土地补偿引起的纠纷10余起,由于此类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存在着矛盾易激化、难调和、涉及亲属关系、涉及人群面广等特点,处理起来难度较大,有时即使案件能顺利解决,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无法恢复。鉴于以上情况,法庭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应进一步注重调解,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和普及力度,增强广大农民和基层组织的法律意识,做好释明引导工作,以案释法,服务新农村,促进农村的平安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