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06年2月12日在大通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孩子马某由被告马某某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后被告因无经济来源,无法抚养婚生孩子,遂向大通法院起诉,要求原告负担孩子抚养费,法院在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判决原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判决后原告拒不履行,被告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原被告为孩子抚养及抚养费发生争执,矛盾十分尖锐。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详细讲解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重点说明离婚后子女无论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子女,父母对孩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人子女有权利要求父母亲给付抚养费。法官指出夫妻虽离婚,但孩子是无辜的,孩子不能因为父母的离婚而归一方所有。孩子与父母之间的血液亲属永远存在,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终于意识到法律的权威,达成变更抚养协议,并当面将孩子托付于原告,最终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拖欠已久的抚养费纠纷也迎刃而解,防止了矛盾激化,起到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