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以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共同预谋实施盗窃行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大通县法院判处刑罚。
2016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青AUG286的红色豪情小型轿车到大通县桥头镇盛锦华庭小区前,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湘水盐浴”门前的一辆车牌号为青A8886G的长安欧诺面包车的左侧车窗砸坏,盗走其放在车内的“萨蒙斯”牌男士黑色手提包,包内装有人民币30300元及银行汇票。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辆的增加,一些不法分子看上了车内财物这块“肥肉”,使得破车窗盗窃财物案件发案率呈逐年递增趋势,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勿将财物放置在车内谨防被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