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因为几棵大树,被告人充某某除支付被害人兰某某所有医疗等费用外还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充某某与被害人兰某某毗邻而居。某日,兰某某在焚烧秸秆时;因火势较大,将充某某种在自家田边的几棵大树熏黑。充某某因此心生怨恨并与兰某某就此事进行理论,孰料兰某某此时处于醉酒状态并将充某某家的大门砸坏,与充某某发生了肢体冲突。充某某因此非常气愤,遂将兰某某殴打致轻伤二级。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充某某为此追悔莫及。大通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充某某积极向被害人兰某某赔偿并得到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本着“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综合全案,对被告人充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