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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法院:开出首张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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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青超  发布时间:2016-08-31 10:00: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大通法院长宁人民法庭在审理杨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准许,原告杨某某申请出庭的三名证人均到庭作证,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向出庭证人宣读了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充分保障了证人的诉讼权利。三证人在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后郑重签署了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保证书包括了证人的基本信息,以及隐匿证据或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证人出庭必须签署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若证人拒绝签署,人民法院不得让其作证资格。证人出庭是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陈述与案件情况有关的事实,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适用证人出庭签署保证书,既有利于增强证人出庭的责任感,建立了司法程序中的法庭庄严,又有利于证人如实作证,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我院将在以后的庭审中依法继续强化和完善这一重要举措。

责任编辑: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