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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倾情调解 夫妻破镜重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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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娟琳  发布时间:2016-10-26 09:14: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据主办法官调查了解后得知,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之后两人在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结婚证,次年生育一男孩。由于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性的围绕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且原告的父母亲也参与在矛盾之中,原告作为儿子和丈夫没有协调好家庭的关系,致使原、被告的家庭矛盾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多。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诚恳的承认自己在婚姻当中确实没有尽到职责,忽略了婆媳之间的这种紧张关系。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原告考虑到孩子和跟被告的夫妻感情,在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中,达成了和好意见。双方当事人本着为家庭为孩子着想的角度,认真的思考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去解决家庭矛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缺一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以调解和好结案。

责任编辑: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