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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风险 签字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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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统莲  发布时间:2016-11-08 16:12: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长宁法庭受理了一起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借款人马某某在三十日内归还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45万元,担保人李某某夫妇负连带偿还义务,在法定履行期限内未偿还将依法拍卖、变卖担保人李某某夫妇所有并用于抵押的房屋所得价款,信用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015年3月26日马某某因做牛羊育肥生意向信用社借款40万元,但信用社要求需提供财产抵押担保,马某某想到好友李某某夫妇,要求帮忙走个程序,将房产证用来抵押一下,在借款到期前一定还款,将房产证拿回。李某某夫妇碍于情面,不好拒绝,便拿出自家房产证,到信用社签名、盖章,为马某某夫妇借款担保,马某某夫妇顺利得到贷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一年时间过去了,马某某夫妇的生意并不顺利,没钱归还贷款及利息。信用社向李某某夫妇发出承担担保责任通知,李某某夫妇认为钱不是自己借的跟己无关。2016年7月信用社将李某某夫妇与马某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认为,马某某与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李某某夫妇与信用社签订的抵押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李某某夫妇用自家房屋产权证为马某某提供贷款抵押担保并在担保合同中签字,该抵押担保合法有效。马某某逾期未还款,信用社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法院做出前述判决。在今后的执行中李某某夫妇的房屋将被拍卖、变卖,用于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担保也会更多。本案的判决警示人们在担保活动中,应认真思考,权衡利弊,充分考察债务人诚信程度、偿债能力等情况,避免为顾及亲友情面,偏信债务人口头承诺,随意担保签字,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重大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