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法院执行局受理童某某等五人分别与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五件执行案件后,在付某某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均有变动的情况下,经执行人员多方打听,找到付某某居住的小区后,在小区物业公司的协助下,找到付某某的家庭具体住址,并调查到付某某有二套住房,其中一套已变卖,因付某某不在家,通过他人给其留置送达了传票和联系电活号码。付某某到庭后,执行人员要求其履行义务,并作了大量的工作,付某某声称无力支付所欠的劳务工资,自己现在靠打工为生,拒不履行义务, 但其有驾驶的小轿车,从财产状况看,付某某不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针对此情况法院对其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书,付某某收到拘留决定书后,要求暂缓执行,表示愿意积极履义务,后经与家人等人联系,交纳了案款,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