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本县桥头镇新城村王某与该村冉某是邻居,两家人素有积怨。两家房屋之间仅有两米多宽距离,中间有一排水沟,由于过去没有形成明显的沟渠界线,两家上方的排水不规则地往下淌,危及双方房屋和墙体的安全。2012年,王某为保护和消除排水可能对自家墙体的损害,改变了自然形成的原有排水沟的位置,将原排水沟中的一段向冉某家方向作了移动。在施工打石脚过程中,冉某出面干预,双方发生争吵发展至扭打在一起,致使双方身体不同程度受到了伤害。
本院立案庭的法官收到此案后,办案法官初步了解到即使解决了两人的伤害赔偿问题,也解决不了两家人之间因相邻权纠纷产生的其他矛盾,今后还可能发生更大的冲突。为此,办案法官到现场去查看,了解到两家人之间存在以下三个主要矛盾:一是两家房屋墙脚均没有打保坎,中间有一条自然形成的小水沟,但沟路不很明显,直接影响了上方淌下来的水流出,危及两家房屋墙脚;二是两家房屋墙脚之间有二颗王某家的柳树,树根逐年长大后阻塞了水沟,已危及冉某家房屋围墙的安全;三是过去冉某在修自家屋前保坎时,把王某家的一段水管埋起来了,王某要求解决。
经过做双方思想工作,对双方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赔偿问题,在赔偿数额、赔偿标准、责任分担和相互损失的承担比例几个方面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及时与当地基层调解组织和村委会联系,共同解决两家人之间的相邻纠纷,彻底化解双方积怨,排除相邻关系中的矛盾隐患。通过法院与基层调解组织和村委会共同到实地调解,两家人就相互之间存在的矛盾点据理力争,经过多次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起多年未决的相邻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