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县法院长宁法庭办案法官到辖区景阳镇苏家堡村审理了一起原告李某某、顾某某、张某某起诉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王某某雇佣同村三原告为自家修建房屋,双方对每日工资及给付形式均作了约定,完工后经结算原告王某某应分别给付三原告工资款8000元,并由原告王某某出具给三原告欠条一份,后被告王某某未能及时履行给付义务,致纠纷产生。
主审法官考虑到该案件是农民工案件,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此案。办案法官首先征求了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进行庭前调解后,办案法官及时、耐心地做思想工作,采取原、被告单独谈话的调解方式,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当庭分别给付了三原告的工资款。使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当日圆满化解,当庭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