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刘某甲、徐某甲、刘某乙、徐某乙因索要合法债务非法限制被害人鲜某某人身自由,并在拘禁过程中殴打、折磨、威胁被害人鲜某某,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判刑。
2015年下半年,被害人鲜某某购买被告人刘某乙装修材料后赊账6600元,后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2016年1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徐某甲、刘某乙、徐某乙为索要债务,在西宁找到被害人鲜某某后,用被害人鲜某某所用的面包车将被害人强行拉至大通县境内,以限制其人身自由、威胁、殴打、拉至山上受冻等方式迫使其还债,因仍无法还款,当晚遂将其带至桥头镇亚丁宾馆住宿。2016年1月9日9时47分,被害人鲜某某收到其家人汇款一万元的信息后,被告人刘某乙、徐某甲、刘某甲、徐某乙等人驾驶长安牌面包车拉着被害人鲜某某到解放路一建行自动取款机处取钱,被害人鲜某某将卡内一万元现金取出后交给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甲、徐某甲、刘某乙、徐某乙等人又以吃饭、住宿、误工等损失为由,要求被害人鲜某某另外支付1600元现金,因被害人鲜某某当时未能支付,遂让被害人书写1600元的欠条并扣押被害人车辆作为担保,后于2016年1月9日10时许让被害人鲜某某离开。
案情链接,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